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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法律術語標準化英譯的特點、不足及策略

所屬教程:法律英語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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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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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 Legal terms,like scientific terms,posses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ecision,definiteness,fixed usage and meaning. Currently,problems can still be seen in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rms,which are worthy of further discussion. This paper aims to stud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tandardized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legal terms and to explore the unresolved problems therein. This paper also illustrates methods and strategies that can be applied in standardizing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legal terms after a careful analysis of translations of legal terms with literal translation,trans-adaptation and trans-creation theory.

  Keyword: legal terms; standardization of English translation; literal translation; trans-adaptation; trans-creation;

  法律術語是指具有法律性質和法律意義的專門用語或概念,專門在法律行業(yè)使用。法律工作所具有的莊嚴性,使得法律術語具有科學術語的精密、明確、用法固定、語義單一的特征。[1]。法律術語不僅是法律行業(yè)的語言,它還體現著一個國家特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的不同,會導致中西法律術語遣詞造句特點的不同。在國際交往中對法律術語不同的理解和不對等的翻譯現象,也是法律術語翻譯的難點所在。本文通過對直譯、變譯和創(chuàng)譯三種譯法的案例分析,探討法律術語標準化英譯的方法與策略。

  1 、法律術語標準化英譯的特點

  法律英語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交叉性學科,它是由法律科學與英語語言學有機結合而形成的。[2]法律英語是具有法律專業(yè)特征的語言,是表述法律科學概念和在訴訟等法律事務中所使用的英語。”[3]廣義的法律英語還包括世界上所有以英語為官方語言的國家在國際司法活動中所使用的語言。法律術語具有獨特的使用規(guī)范和用詞特點。歸納而言,法律術語英譯最為突出的特點表現為:

  1.1、 法律術語英譯正式莊重

  法律術語只做客觀的事實陳述,故不宜使用表達主觀色彩的詞匯。這種正規(guī)的法律術語表現的是法律的嚴肅與權威性。法律術語采用正規(guī)的詞組來表達而不宜用口語化的小詞,例如:共同共有權joint ownership、雙邊條約bilateral treaty、合同期滿expiration of the contract、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等都是如此。再如英語的children,一般都譯做“孩子、兒童”,但是在法律術語中,要譯為“未成年人”才妥當;winding up一詞在法律術語中特指“結案”,而不是日常用語中“卷起”等普通含義。


  1.2 、法律術語英譯嚴謹縝密

  法律術語的表達嚴謹周密,為避免引起誤解與歧義、確保詞意清晰、論說無懈可擊,法律術語會經常使用幾個連續(xù)的同義詞或近義詞來陳述一個概念,以確保事實和概念表達的嚴謹縝密。例如漢語中的“詐騙”、“盜竊”等;英語中的null and void(無效)、all and every(所有的)、alter or change(變化)、custom duties and tariffs(關稅)、terms and conditions(條款)等都是這種連用近義詞的表達方法,在英漢法律術語的翻譯時值得注意。

  1.3 、法律術語英譯簡明扼要

  法律術語的專業(yè)性表現在力求一個術語對應一種法律規(guī)范、表達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簡明扼要一目了然。例如:capital crime(死刑罪)、obligee(債權人),obligor(債務人),movant(提出動議的人)等。再例如:The law holds that the individual is responsible for his acts(法律認為公民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3]此句中的英文對應,都是簡單明白的表達。

  1.4 、法律術語英譯規(guī)范準確

  法律術語的規(guī)范準確是其根本和靈魂。沒有規(guī)范與準確,法律術語的莊嚴正式、嚴謹縝密和簡明扼要也就無從談起。例如:The burden of proof rests with the defendant(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此句中的burden of proof就是約定俗成的規(guī)范準確的法律術語,這里burden特指“舉證責任”,并沒有在一般生活用語時“負擔”的含義。再例如straw man譯為“替別人做偽證者”而不是“稻草人”;wrong譯為“不法行為”而不是“錯誤的”;hear ye!譯為“肅靜”而不是“快聽”等等。從上述規(guī)范的用語翻譯可看出,譯者在翻譯法律術語時一定要謹慎,不可草率行文。

  2 、法律術語標準化英譯存在的問題

  術語是語言中用于指稱專業(yè)領域中特定概念的詞匯。而術語翻譯之所以困難,是由于譯者不僅要熟悉原語的術語含義,還要熟悉譯入語術語翻譯的規(guī)律,同時還要考慮不同文化讀者的接受能力。法律術語比之一般的科技術語更為難以把握與翻譯的原因,就在于法律術語分屬不同的國家,存在很多的民族與地域差異,許多法律術語在不同的語境中是不完全對等的。例如:在法律術語的翻譯中,有人將“行政裁決”譯為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這是不準確的。因為adjudication的釋義有兩個。一為“The legal process of resolving a dispute;the process of judicially deciding a case”(解決爭議的法律過程;法院裁判案件的過程);二為“judgment”(判決),由此可見,adjudication是指“司法地解決案件糾紛的過程或程序”,其執(zhí)行主體是法院。既然adjudication的主體是法院而非屬于行政機關的公安,那么,譯為“行政裁決”顯然就不準確了。[4]這個翻譯錯誤的發(fā)生,是由于譯者對司法與公安的權利和職責的理解有誤??梢娮g者不但要熟悉相關的法律知識及專門的法律術語,還要以科學嚴謹的態(tài)度認真對待每一個術語翻譯。再如the parties譯為“當事人”,而不是一般詞意的“聚會”;remedy特定的法律術語翻譯為“支付損害賠償金”,而不是一般詞意的“補救”;Reasonable Man在法律術語中譯為“正常人”,以區(qū)別“精神失常者”,而不是一般的“通情達理的人”;在表達“……前”這個時間概念時,專用的法律術語為“prior to”,而不用before等。由此可見,如果輕率地、望文生義地翻譯法律術語,就會導致理解和翻譯的錯誤。

  法律術語的標準化英譯,涉及到諸如民族文化差異、語言習俗差異和術語英譯規(guī)則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很多翻譯的策略方法問題也還需要深入研究,在法律術語標準化英譯的道路上,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3 、法律術語標準化英譯的方法策略

  我國的法律術語主要是從西方的法律語言直接移植而來的,當然也有部分術語是在中國術語詞匯的基礎上,融合了西方法律術語的概念的結果。近百年以來,中國一直在學習和移植來自西方的法學,所以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中國的近代法律語言就是翻譯外來語的實踐,中國近代以來的法律術語主要是由翻譯外來語構成的。[5]對于這些大量的外來的法律詞語,在翻譯中應盡可能地采用直譯法,而對于那些一詞多義的法律術語,以及容易混淆的法律術語要反復推敲,只有在透徹理解和細微分辨的基礎上,采用靈活的翻譯策略與方法方能奏效。

  3.1、 法律術語的直譯

  美國著名翻譯家尤金·奈達說過,所謂的翻譯,就是在譯語中使用最貼切自然的對等語,再現原語的意義和文體的信息。[6]譯者在翻譯法律術語時,首先要選用對等的詞匯,盡可能依照國家法律術語確定的標準化譯名,參考權威的法律翻譯工具書。對于不同的法律術語,采用直譯的翻譯方法,應當是首選的最自然的選擇了。這是因為直譯要求在翻譯時,不僅要保持原文的內容,而且還要盡可能地保持原文的比喻、形象以及民族和地方色彩等信息。[7]這是因為無論是何種文本和術語,翻譯的最高境界都是忠實于原作。而直譯能夠最大程度地表達原作思想特點、忠實于原文,使目標語讀者感受到原作的意境和理解原作的內容。直譯的真實性與法律術語的準確性的本質是一致的,所以說用直譯法來應對法律術語可作為首選的翻譯方法。中西法律術語在法律概念上,完全對等的情況是大量存在的。例如:legal person譯為“法人”,family division譯為“家庭法庭”,“憲法”譯為constitution,“人權”譯為human right,“民法”譯為civil law,“刑法”譯為criminal law,labour relations譯為“勞資關系”等。

  3.2、 法律術語的變譯

  盡管直譯法是最自然、最易于選擇的翻譯方法,但是在某種情況下,也有直譯行不通的現象。這時就要采用其他的翻譯手法,采用變譯的手法。在法律術語的翻譯中,對于那些含義并非由字面直接反映的術語,采用直譯法不能奏效時,就需要采用“變譯”的方法。漢語法律詞匯中有一詞多義者,在這種情況下的術語英譯,就不可能采用“單名單譯”的直譯。例如:action原意為“行動”,但是在法律術語中為“訴訟”;Demise原意為“死亡”,在法律術語中意為“遺贈”;party的法律術語譯為“當事人”等等。特別要注意的是,中西法律制度有差異,很多情況下要找到完全對等或者接近對等的法律術語并非易事。在一個術語面對多種翻譯的可能性中,需要尋找英文里最適合的對等詞,采用變譯的手法,以真實地反映原文術語的內涵特征。例如:conditional release(假釋)、physical evidence(物證)、wrongdoing(瀆職)、bad faith(惡意)、a loss without injury(不能依法獲得補償的損害)等。再如中國法律特有的術語“發(fā)表權”(right of publication)、新穎性(novelty)、創(chuàng)造性(creativity)、實用性(practicability)等術語翻譯時,一詞多義的現象十分普遍,所以不能僅靠簡單地查閱辭典就輕率確定選詞,而是要細視全文,充分理解原文含義,反復推敲,有效地進行術語翻譯。再如“債務”一詞可有多個選詞:debt、liability、obligation,究竟哪個最恰當,就要反復對比,結合上下文語境,選擇最符合原文詞義的選詞。我國法律術語中的“勞動教養(yǎng)”一詞,翻譯成英語時就很難找到對應的詞匯。有人采用釋義法譯為“re-education through labour”或者“reform through labour”等,這種“變譯”的手法值得借鑒。

  3.3、 法律術語的創(chuàng)譯

  除了直譯、變譯外,譯者運用創(chuàng)造性的思維進行的翻譯被稱作創(chuàng)譯。創(chuàng)譯(transcreation)發(fā)端于上個世紀60年代的英國,當時主要是用于廣告文案方面的翻譯。后來創(chuàng)譯的方法逐步演變?yōu)橛脕矸g某些極富創(chuàng)意的語言實踐。漢弗萊(Louise Humphrey)對“創(chuàng)譯”的定義是:在保持原語文化影響的前提下,不再拘泥于原文的行文,而是依據目的語表達的語言文化要求,對譯語的詞語、句式,以及創(chuàng)新的概念和觀點進行再創(chuàng)造,簡而言之,即用不同的詞語句式表達原語相同的觀點。[8]還可以歸納為:創(chuàng)譯就是翻譯的再創(chuàng)造,用目的語的語言對原語進行改編,用自然流暢的話語傳達原文的信息。[9]近年來創(chuàng)譯在我國日益受到譯者的認可與肯定,而創(chuàng)造新的法律術語也是社會發(fā)展對法律工作者提出的要求。要采用創(chuàng)譯法進行術語的翻譯,譯者首先要吃透原文,在把握原文精神內涵的基礎上,靈活地進行符合譯入語文化與語言習慣的創(chuàng)譯。這種創(chuàng)譯,并不是對原文的背叛或者改寫,而是更高層次地忠實于原文、更加有利于讀者領悟原文精神的譯文。例如:我國近年來創(chuàng)造出的新法律術語:網絡犯罪(Cybercrime)、計算機犯罪(Computer Crime)、承包經營責任(Contract and Responsibility System)等。再如administrator原指“管理者”,這個法律術語的內涵現在已經創(chuàng)新擴展為“破產管理人”的新含義。再如雙方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進行的“人民調解”制度,已經成為我國除了訴訟以外,另一種主要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在沒有現成的對應英語術語時,也可采用創(chuàng)譯的方法來翻譯。“人民調解”特指民事調解活動,英文中有mediation是“調解”之意,采用創(chuàng)譯為people's mediation,就是恰如其分的對應翻譯了。再如中國的“養(yǎng)老保險”一詞,也可以根據上下文,選擇創(chuàng)譯為endowment insurance,或pension insurance或old-age insurance等。

  另一個突出的“創(chuàng)譯”例子為2019年4月我國掃黑辦在新聞發(fā)布會上公布了四份法律文件,厘清了四個新的法律概念:“惡勢力、套路貸、黑財產、軟暴力”。這些來源于民間網絡的新名詞,經“官方指定”的解釋成為正式的法律術語。[10]在搞清楚這些新的法律術語確切含義的基礎上,就可以進行術語的創(chuàng)譯了。“惡勢力”可以有幾種譯法如:“evil forces,vicious power、pressure groups、the forces of evil”等。經過比較,evil forces的翻譯為最簡潔明了。根據“套路貸”的內涵解釋,將其創(chuàng)譯為Arbitrage loan,而“軟暴力”用soft violence來直譯即可;“處理黑財產”用“Dealing with black property(assets,estate)等,“處理”一詞可結合上下文,選擇handle或deal with或dispose of或manage來翻譯。這些推敲創(chuàng)新翻譯法律新詞的過程,都屬于創(chuàng)造性思維的創(chuàng)譯活動。

  從上述舉例可看出,法律術語的翻譯過程,不僅是語言詞匯的翻譯過程,也是創(chuàng)新法律術語的過程。譯者不僅需要掌握翻譯策略和技巧,還要具有相關的法律知識,這樣才能使法律術語的翻譯盡可能貼近原語的本義,盡可能保持法律術語的原語內涵。但正如法律翻譯專家蘇珊·沙切維奇所說,在很多情況下,不同的法律制度會導致法律術語概念上的不一致;甚至在使用某一相同的語言時,不同的法律制度里相同的術語也可能表達不同的法律概念??梢哉f,所有法律制度下的術語,都可能在別的法律制度或法律體系中,有若干不對等的術語。[11]由此,對創(chuàng)譯的必要性和不易性我們應當有清醒的認識。

  總之,法律術語的標準化英譯,關系到法律對外交流的成功與否,譯者要在通曉相關法律知識的同時,了解不同國家與民族的法律文化,認真對待法律術語的特殊含義,確保翻譯的準確性。只有如此,才能使法律術語的英譯忠實守信有效,為國際法律活動的交流提供有效的服務。

  參考文獻

  [1]肖云樞.英漢法律術語的特點、詞源及翻譯.中國翻譯,2001(5):44-46
  [2]張振林,姜芳.法律英語術語說文解字.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9:001
  [3]張法連.法律英語翻譯教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001,39
  [4]屈文生等.裁判類法律術語英譯研究.中國翻譯2017(6):95
  [5] 屈文生.從詞典出發(fā):法律術語譯名統(tǒng)一與規(guī)范化的翻譯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265
  [6]劉軍平.西方翻譯理論通史.武漢:vip出版社,2009:145
  [7]孫迎春.譯學大辭典.北京:中國世界語出版社,1999:316
  [8]褚凌云.創(chuàng)譯的本質與創(chuàng)譯在霍姆斯、圖里翻譯結構圖中的定位.黑龍江教育,2016(12):45-46
  [9]張草,呂樂.淺析創(chuàng)譯過程中譯者的自由度.安徽文學2015(9):124
  [10] 百度網頁.東方資訊,https://mini.eastday.com
  [11]王澤鑒.英美法導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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